建立市政妇产和慈善诊所的法案[第 704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5年11月01日
[ 联邦第 704 号法案,1945 年 11 月 1 日 ] 建立市政妇产和慈善诊所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联合颁布: 第 1 节。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卫生部长在人口不超过八千人的市、市辖区内设立市妇产慈善诊所。但市、市辖区未设立育婴中心或其他卫生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负责管理根据本法设立的市级妇产和慈善诊所,卫生署署长应任命一名持有正式执照的医生;如果没有医生,注册护士;或注册助产士,如果没有医生或注册护士可用:但是,该被任命者应居住在其被任命的市或市辖区,并应遵守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由卫生署署长征得署长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市妇产慈善诊所负责处理全市所有产科病例,并免费为经市财政局认定的非住院患者提供服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被任命为市妇幼保健诊所负责人的医师,每月应得到一百比索的基本报酬,条件是该医师在一个月内至少照顾五十名患者,其中百分之五十为母亲和婴儿一岁以下;此外,该医生应为他或她亲自接生的每一次分娩获得二十五比索的额外补偿,该额外补偿的比率不超过五十比索,或包括基本补偿在内的每月总计一百五十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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