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事登记处的法案。[第 375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6日
[第 3753 号法令,1930 年 11 月 26 日] 建立民事登记处的法令。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民事登记册。——设立民事登记册,用于记录个人的民事身份,应在其中。输入: (a) 出生; (b) 死亡; (c) 婚姻; (d) 婚姻无效; (e) 离婚; (f) 合法性; (g) 收养; (h) 承认亲生子女; (i) 入籍; (j) 更改名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民事登记长;他的职责和权力。国家图书馆馆长应为民事登记长,并应执行本法的规定。国家图书馆馆长以民事登记总长的身份,在得到司法部长的批准后,被授权制定和发布执行本法案目的的条例,并准备和命令印制适当遵守的必要表格。国家图书馆馆长在行使民事登记官的职责时,有权就当地民事登记官的履行职责向地方民事登记官下达命令和指示。国家图书馆馆长有责任向执行局局长或馆长报告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指定为当地民事登记员的官员的所有违规行为、疏忽或无能的非基督教部落,视情况而定,谁应对违法者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当地民事登记员。——马尼拉市除外,当地民事登记员的职责应由菲律宾卫生局局长指定的菲律宾卫生局官员、普通市、市辖区的财务主管、各市为直辖市、市辖区或市的地方民政登记官,除履行本法规定之职责外,应无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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