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8 号法案,1904 年 3 月 11 日] 修改第 90 号法案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经陆军部长同意和批准,特此修订第 90 号法案第 58 条,在在适当的基金或账户科目下的文字,在其第六行中,“并提供摘要,详细说明在每个科目下收到的金额,从谁收到,并提供为此开具的收据的编号和日期。”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修订该法第 59 条,删除,更改其中第三行中的“帐户”二字,“摘要详细显示每个项目下支付的金额,支付给谁,并给出数字”并在付款时发出认股权证的日期,该认股权证应与他的帐户一起归档,并提交给审计师”,并在其中插入“适当取消的认股权证,该认股权证应由审计师永久保留”的字样,以便修订后的规则应如下: “SEC. 59. 他应将所有已支付的款项记入自己的账户,该款项用于支付该款项的服务,并将适当取消的认股权证与他的账户一起归档,认股权证应存入;由审计员永久保留。”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修订该法案第六十条,在其第二行“战争部长”之后插入“并致菲律宾群岛民事总督”。特此对上述规则作进一步修正,在其第三行中删除“月”一词之后的段落的余额,并插入“他所在的月度经常账户的副本”来代替被删除的词。要求提供给审计师”,因此修订后的规则应如下所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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