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17 号法案第三节的法案[第 319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4年11月29日
[第 3193 号法案,1924 年 11 月 29 日] 修改第 317 号法案第 3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第 3107 号法第 3 节特此修改为:“第 3 节。初审法院书记员和副书记员的薪金。-初审法院书记员应按照以下时间表领取年薪:“第九司法区(马尼拉)法院书记员,五千比索;宿务初审法院书记官,三千五百比索;其他一等省法院的书记员,三千二百比索;但是,支付给 Leyte 省 Tacloban 初审法院书记员和 Capiz 省 Capiz 初审法院书记员的薪金各为 2400 比索,同一省马辛法院书记员的工资为 1500 比索:此外,苏里高初审法院书记员在担任阿古桑法院书记员时,应获得由阿古桑省委员会确定的额外工资,但每年不得超过四百八十比索;二等省法院书记员,2400比索;三等省法院书记员两千比索;四等省法院的书记员,一千八百比索;五等省和邦托克省、达沃省、马林杜克省、新比斯开省、朗布隆省、马斯巴特省和苏禄省的法院书记员,1200比索;阿布拉省、布基农省、哥打巴托省和拉瑙省法院的书记员,九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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