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173 号法案 (A) 小节第三节的法案[第 361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2月03日
[ 1929 年 12 月 3 日第 3611 号法案 ] 修改第 3173 号法案 (A) 小节第 3 节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第 3173 号法第 3 节的 (a) 小节特此修改如下: “(a) 退休补偿。——当 (a)菲律宾卫生局的医务人员,包括主任、助理主任、处长、办公室主任和地区检查员以及任何其他医务人员,无论是否委任; (b) 任何药剂师、牙医、卫生工程师或助理卫生工程师、医院主管、护士、卫生检查员或助理卫生检查员、消毒员或具有公务员任命的助理消毒员,属于菲律宾卫生局,实际服务年限为 20 年或以上e、未同时因故离职的,经提出申请,可由部门负责人退出现役;如此退休时,应从上述退休基金中领取相当于该官员迄今提供的每年现役的百分之二五的年度补偿,确切地说,不包括该官员在退休时收到的额外工资和其他酬金,例如宿舍减免、生活费和洗衣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退休金不得超过该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前提是,在计算官员的服务年限时,在菲律宾卫生服务局之前的各种后续卫生组织中以任何身份服务的年限,应适当记入该服务期限:此外,只要任何人在本法批准后重新进入菲律宾卫生局,其离职前提供的任何服务期限均不得记入他的本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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