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2 号法案,1901 年 5 月 22 日] 一项修订市政法典的法案,第 82 号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市政法典如下: (a) 市政法典第 10 节,规定任何投票赞成选举法官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无效且无效,不得解释为适用于根据同一法典第 93 和 95 条举行的第一次选举,以及迄今为止根据本法举行的选举现将此类部分特此声明为有效合法。 (b) 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以下文字:“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获得相同票数的候选人应为该职位抽签。抽签由选举委员会准备法官们,抽签应在他们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他们应在选举报告中证明抽签的事实及其结果。” (c) 第十四条 (a) 款不得解释为取消任何具有选举人资格但未在选举前登记的人的任职资格。 (d) 在第三十九条 (a) 款第二行中的“雇员”一词之后插入“公立学校教师除外”,这样该句应改为:“确定和确定市政官员的薪金和雇员,公立学校的教师除外,受第 22 条规定的限制。” (e) 将第三十九条 (ff) 改为:“建立和维持小学,须经学区总监批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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