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居民税的法案[第 465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6月14日
[ 1939 年 6 月 14 日第 465 号联邦法案] 征收住宅税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2 节。 1. 缴纳居民税的人。- 菲律宾的每个 18 岁以上的居民,在任何日历年中至少连续 30 个工作日以不低于 50 分的税率定期受雇于工资或薪金基础上每天,从事商业或职业,或拥有总评估价值一千比索或以上的不动产,或法律要求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人,每年应缴纳五十分的居民税,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500 比索的年度附加税,按照以下附表:对于该人在前一年在菲律宾拥有的每 5000 比索的不动产,估价应基于房产所在市的评估名册,1比索;该人在上一年度在菲律宾经营的每5000比索的总收入或收入,1比索;该人在上一年在菲律宾从事任何职业或从事其中的任何职业,每获得一千比索的工资或总收入或收入,则为一比索。就附加税而言,纳税人从任何公司获得的股息不应被视为其总收入或收入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双方,本条例所征收的附加税,应以他们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或他们所取得的总收入或收入总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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