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国家住房委员会的法案[第 648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6月16日
[ 联邦第 648 号法案,1941 年 6 月 16 日 ] 设立国家住房委员会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设立一个名为国家住房委员会的公共公司,该委员会由在行为和法律上应是法人团体和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公共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它应在马尼拉市设有其中心办事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设立国家住房委员会的目的是: (a) 在菲律宾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城镇收购、开发、改善、建设、租赁和出售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其目的是为那些可能以其他方式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体面的住房; (b) 促进菲律宾城市和人口稠密城镇居民的物质、社会和经济改善,消除那里不卫生或不卫生的贫民窟和住宅,并提供低成本的住房来取代这些可以这样消除; (c) 为贫困个人和家庭以及贫民提供社区和机构住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时,有权采用和随意更改印章、订立合同和被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抗辩最终判决和执行在此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国家住房委员会有权通过租赁、购买、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取、获取、购买、接收和持有个人和不动产,以及出售、抵押、出租、出租、转让、交换、出借、通过分期付款合同或其他方式以现金方式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向政府或私人索取、接收和支付贷款和资金和财产赠款,以应用可能产生的任何利润或资本回收其运作是为了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在调查后选择将占用或获得委员会支配的地块和房屋的个人和家庭,签订或执行可能被认为方便和有利的合同委员会,并为了开展其业务以及实现或促进其任何目标,执行任何和所有由合伙企业或自然人参与的行为人员被授权根据现有的或可能在以后颁布的法令执行,并通过或颁布为实现本法的目的可能需要的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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