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矿业局的法案。[第 13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07日
[ 1936 年 11 月 7 日第 136 号联邦法案] 一项创建矿业局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为实施本法的规定,特此在农业和商务部下设立一个办公室,称为矿业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矿产局设一名局长,称为矿产局长,由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上述局应有农业和商业部长任命的专家和其他雇员,以执行本法和采矿法的目的。在农业和商业部长的一般监督和控制下,矿业署长拥有一般授予局长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局长应执行本法和有关矿山、矿产和矿地管理和处置的所有法律的规定,以及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并在总体上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国家工业,如下: 矿业署长应—— 对菲律宾进行地形和地质调查。收集、发布信息,对矿山管理经营、矿产利用、矿产产业建设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对与保护生命和财产、运营经济、防止浪费有关的采矿实践和方法进行研究,并在适当的公告或通告中传播结果和信息。开展有关选矿和冶金工艺的调查,以期开辟从矿石中开发和利用有价值矿物的新途径。进行化验和冶炼以及岩石和矿物的测试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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