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市政法典》第 40 条第 (I) 款的法案。[第 22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3年02月11日
[ 1913 年 2 月 11 日第 2250 号法案 ] 修正市政法典第 40 条第 (I) 款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构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 (i) 小节,题为“市政法典”,特此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i) 许可、征税、管理狗和其他动物的拥有,并授权在违反法令的情况下杀死它们;要求第 1100 号法第 1 节定义的大型牛的所有者四十七、绵羊、山羊和猪,以防止这些动物移动、奔跑或逍遥法外,除非由具有足够酌处权的人负责,并对违反此类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1913 年 2 月 11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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