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237 节 (F) 款的法案[第 3021 号法案]
[ 1922 年 3 月 8 日第 3021 号法案 ] 修改《行政法典》第 237 条第 (F) 款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部分 1. 行政法典第 2307 节 (f) 小节特此修改如下: (f) 小贩、小贩、小贩,不包括只出售本地商品的小贩或小贩蔬菜、水果或他们亲自携带的食品:但是,在任何市镇以法令规定的费率获得许可证的小贩、小贩和小贩不得被要求在其他市镇领取许可证,他们可以通过该市镇获得许可证。偶尔旅行,除非此类许可证的更新期限已届满。” SEC. 2.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22 年 3 月 8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是动态的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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