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344 节 (D) 和 (E) 小节的法案。[第 3706 号法案]
[第 3706 号法案,1930 年 11 月 20 日]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344 节 (D) 和 (E) 小节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344 节 (d) 和 (e) 小节特此修订改写如下:“(d) 当任何一个城市属于单一所有者的不动产的全部评估价值低于五十比索的总和时,不征税,也不征税。当其价值低于五十比索的总和时,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小屋上收集,但无论如何该财产应为评估目的进行估价,并应像其他情况一样保存记录。”( e) 在最终证明提交和批准之前,根据法律提出的申请,由宅基地持有者持有的土地,并且该豁免适用于其所有权不属于政府的建筑物和其上的改进,但前提是评估价值其价值不到一百比索。” SEC。 2. 与本法不符的所有行为或部分行为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0 年 11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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