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S) 小节的法案。和 (Y) 行政法典第 1449 条和第 1451 条,与单据印花税相关[第 304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2年03月10日
[第 3047 号法案,1922 年 3 月 10 日] 修订 (C)、(S) 款的法案。和 (Y) 行政法典第 1449 条和第 1451 条,与文件印花税有关相同的权力: 部分 1. 行政法典第 1449 节的 (c)、(s) 和 (y) 小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1449. 文件印花税——根据文件、文书和文件,以及在接受、转让、销售和转让与此相关的义务、权利或财产时,已或已完成的交易的文件税应按以下规定缴纳由制作、签署、发行、接受或转让相同的人规定,并且在此类行为完成或交易时: * * * * * * * “(c) 在所有销售或销售协议中,或销售备忘录,或交付,或转让任何协会、公司或公司的债券、到期票据、义务证明或股票或股票证书,或通过空白转让、交付或任何文件、协议或备忘录转让此类证券,或其他转让或出售的证据,无论是赋予持有人以任何方式受益于此类债券、到期票据、债务凭证或股票的权利,或为未来的资金支付或任何债券的未来转让提供担保、到期票据、债务证明书或股票,每两百比索或其部分,该债券、到期票据、债务证明书或股票的面值,四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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