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89 号法案,1921 年 2 月 24 日] 一项授权私人测量师进行地籍测量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和其授权下颁布: 第 1 节. 土地署署长特此授权向私人测量师分配总督可能下令进行的地籍测量- 总则,当需要采取此类措施以迅速裁定对上述土地的所有权时:但前提是,在进行此类转让之前,地政总署署长应确信: (a) 该私人测量师有能力进行地籍测量符合地政局的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且在被委派之前从事测量师职业不少于三年。 (b) 该私人测量师已与被测量土地的占用者或索赔人就其测量该土地的服务的金额和付款条件进行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并获得了市议会的批准和批准。 (c) 该私人测量师已向地政总署署长提供令他满意的保证金,金额由地政署署长厘定,足以保证该私人测量师忠实地执行工作,并支付任何修正工程的费用这可能必须由土地局完成。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私人测量师与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测量合同所规定的私人测量师根据本法进行的测量的费用构成优先留置权。本节的规定应解释为迫使政府支付私人测量师的费用,以测量在同一地籍程序中声称的私人土地所包围的公共土地:此外,第 22 号法第 18 节的规定159 经修正后,除涉及司法登记程序费用外,不适用于依本法规定订立的检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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