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减少私人公司进行的地籍调查中土地所有者应支付的地籍费用并为此目的拨款的法案[第 412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9月15日
[ 1938 年 9 月 15 日第 412 号联邦法案] 一项旨在减少私人公司进行的地籍调查中土地所有者应支付的地籍费用并为此目的拨款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为了减少土地所有者在根据第 3327 号法案创建的公司根据土地局的规定进行和完成的地籍调查中的地籍成本,农业和商业部长是被授权以不超过如果政府自己执行调查将花费的价格购买上述公司应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的费用。每种情况下的勘测费用估算须由地政总署署长作出,并由审计长转达。依本法规定所产生的成本降低,应有利于地主的利益。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向希望利用本法规定的公司支付款项,应按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允许的每年分期付款的数量进行。除了根据经第 3452 号法案修正的第 3327 号法案第 5 节的规定进行的收集之外,地籍循环基金在第 108 节中规定为施行本法,应提供行政法典第 57 条。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8 年 9 月 15 日未经行政批准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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