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27 日第 94 号联邦法案] 一项协调政府信息和宣传机构并为此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此后,政府的所有信息、宣传和宣传工作均应在内政部长的指导下,特此授权内政部长采用此类方法或利用他认为必要的广播、报刊和社区集会等手段,以适当地向人民宣传政府的活动、成就/政策,从而建立更密切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内政部长应制定计划,目的是—— 发展更明智和开明的舆论,尤其是在成年人中;向公众通报任何广泛关注的主题、公民活动和职责、税收、健康问题、适当饮食等;引导公众了解工、农、商业等经济领域的先进方法;协调政府及其机构的出版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执行本法之目的,政府的无线电广播及印刷设施应提供给内政部长及其代理人和代表使用,他也可以请求合作和帮助。国民政府任何部门、局或办公室在收集或汇编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方面的行为;在准备材料、讲座和文献,以及在油印、印刷和分发给公众时。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特此从菲律宾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10 万比索,该笔款项将用于支付为执行本法目的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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