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1 年 11 月 16 日第 3896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在菲律宾群岛组建农村银行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尽管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农村银行可以由个人在菲律宾群岛根据本条例成立, 正式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或在菲律宾群岛居住或建立并开展业务的公司,但前提是个人和注册普通合伙企业的资本,或认缴的资本和实收资本,如果是公司,等于或超过菲律宾国家银行确定的金额,并且就公司而言,上述实收资本由银行财务主管拥有。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个人、注册普通合伙企业或公司在根据本法经营银行之前,应首先向菲律宾国家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其可用于投资的资本金额等。愿意并准备遵守本法的规定和菲律宾国家银行可能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如果申请人满足所有必要的要求,银行将签发相应的授权证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法经营银行的每个个人、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始终将银行资本与所有其他资金分开,并且此类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不得被处置或用于其他目的银行为其组织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四、依本法设立之村镇银行,应备存独立账簿,清楚反映其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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