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菲律宾群岛公共服务公司收取的费率和其他目的而设立委员会的法案。[第 1779 号法案]
[ 1907 年 10 月 12 日第 1779 号法案 ] 一项设立委员会的法案,以规范菲律宾群岛公共服务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目的。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创建并成立一个委员会,称为“利率监管委员会”,由总督组成,商务和警察部长,以及由总督在菲律宾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的另一人。总督应为委员会主席。上述委员会应有一名秘书,由总督任命,并征得菲律宾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年薪不超过四千比索,且无需服从公务员制度法律和规则。秘书应履行董事会可能要求他履行的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董事会应在马尼拉市设有办事处,以处理其业务,但可根据职责需要随时在菲律宾群岛的任何其他地方开会。董事会可以以最有利于正确分配业务和实现正义的方式进行其程序。证券交易委员会。 (三)该委员会的边缘应有“费率调节委员会”字样的印章,并在其选择的中心设计;董事会的所有命令、行为和证书均应加盖其印章,并以该印章作为司法通知。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构成任何目的的法定人数;但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面前进行或举行调查或听证会,该听证会应与全体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以及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任何命令(经批准)一样有效并经董事会确认,视为董事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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