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大曼彻斯特(轻轨系统)法案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2年11月12日
1992 年大曼彻斯特(轻轨系统)法案 1992 第 xviii 章 授权大曼彻斯特客运执行机构建造更多工程和获得更多土地的法案;赋予行政人员进一步的权力;以及其他目的。 1992 年 11 月 12 日 鉴于大曼彻斯特客运执行局(以下简称执行局)的区域是大曼彻斯特的都会县,而根据 1968 年 c. 73. 1968 年交通法,以确保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公共客运服务,以确保根据客运当局为其地区制定的政策满足其地区内的任何公共交通要求,而鉴于进一步扩展行政机关有权提供的轻型快速交通系统将具有巨大的公共利益,而鉴于授权行政机关应有权建造本法授权的工程并获得或使用本法所指的土地是合宜的,并且鉴于本法所载的其他权力应授予行政部门,并应颁布本法中的其他规定,鉴于本法授权的工程的线条或情况和水平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其他比本法定义的电车道路的替代部分(第 3 号工程)和以下简称作为第 3 号工作的替代部分)和一份此类计划的参考书,其中包含业主和承租人、或知名业主和承租人的姓名,以及根据《条例》可能被强制收购或使用的土地占用者的姓名。 1989 年 11 月,本法案的权力(第 3 号工程的替代部分所需的土地除外)已于 1989 年 11 月存放在议会文员办公室和众议院私人法案办公室。 Commons 与曼彻斯特市议会的首席执行官和特拉福德自治市议会的法律服务部主任以及此类计划、部分和参考书在本法案中分别称为交存计划、交存部分和存放的参考书,而平面图和剖面图显示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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