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士大学,卡迪夫法案 2004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8日
威尔士大学,卡迪夫法案 2004 2004 第六章 解散威尔士大学医学院的法案;将上述学院的所有权利、财产和责任转让给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分校;就威尔士大学加的夫分校或代表威尔士大学持有的资金作出规定;并用于连接和其他目的。 2004 年 10 月 28 日 鉴于 (​​1) 现在被称为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分校或 Prifysgol Cymru, Caerdydd 的机构(该机构)是根据 1988 年 9 月 26 日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授予的皇家宪章成立的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学院(2) 该机构是前南威尔士和蒙茅斯郡大学学院(后称卡迪夫大学学院)和前威尔士大学科技学院(前机构)的继承者 (3)该机构是根据 1988 年 9 月 26 日的上述宪章和 1988 年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学院法案,该法案解散了前机构并将其财产和责任转移给了机构 (4) 根据 1996 年根据上述宪章制定的特别法规,该机构的名称和风格改为现在的名称和风格 (5)威尔士国立医学院根据 1931 年 1 月 21 日授予的皇家宪章成立由乔治五世国王陛下和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于 1984 年 7 月 26 日授予的补充宪章,其名称和风格改为威尔士大学医学院(学院)(6)机构和学院建立了成功的伙伴关系安排,并得出结论,如果两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他们各自的目标和职责将更好地实现和履行 (7)机构和学院希望响应威尔士国民议会的高等战略威尔士教育部门于 2002 年 3 月发布,强调该部门的机构需要追求世界一流的表现,并将重组确定为该部门的一个关键优先事项 (8) 为解散学院和将其权利、财产和责任转让给机构 (9) 对机构持有或代表机构持有的资金作出规定是适宜的e 机构 (10) 应颁布本法中的其他规定是有利的 (11) 本法的目标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实现由女王最尊贵的陛下,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经上议院的授权,制定如下: 第 1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能是引用为威尔士大学,2004 年卡迪夫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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