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伦敦发展署法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06日
伦敦发展署法 2003 2003 第 i 章赋予伦敦发展署权力的法令。 2003 年 3 月 6 日 鉴于 (​​1) 伦敦发展署在履行其职能时应有权要求提供有关土地权益的信息 (2)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伦敦发展署已符合 1998 年区域发展机构法 (c. 45) 第 26A 条和附表 6A 的要求 (3) 本法的目标不能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实现,并由女王陛下颁布,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并由上议院授权,如下1引文和开始本该法案可被称为 2003 年伦敦发展署法案,并应在其通过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结束时生效。 2 伦敦发展署要求提供土地权益信息的权力 (1) 受以下第 (2) 款的约束,1976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第 16 条(地方当局获取土地权益人详情的权力) (c. 57) 应适用于大伦敦的土地,就好像对地方当局的提及包括对伦敦发展署的提及一样。 (2) 伦敦开发署可行使上述第 16 条规定的权力,如上文第 (1) 款所适用,只有在行使这些权力与该机构收购或拟收购土地有关时(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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