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伦敦港区铁路法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19日
1991 年伦敦港区铁路法 1991 年第 xxiii 章授权伦敦地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和获得土地的法案;授予伦敦区域交通进一步的权力;以及其他目的。 1991 年 12 月 19 日 鉴于 (​​1) 由 1984 年 c。 32. 1984 年伦敦区域交通法 伦敦交通执行局由 1969 年 c. 35. 1969 年运输(伦敦)法案于 1984 年 6 月 29 日以伦敦区域运输(在本法案中称为公司)的名义进行了重组 (2) 根据 1984 年上述法案,公司的一般职责是根据国务卿不时批准的原则,并与英国铁路委员会一道,为大伦敦地区提供或确保提供公共客运服务,并在履行该职责时,公司应适当考虑(a) 大伦敦暂时的交通需求和 (b) 运营的效率、经济性和安全性 (3) 在地方政府之下,1980 c。 65. 1980 年规划和土地法 伦敦港区发展公司是根据 1980 年伦敦港区发展公司(地区和宪法)令成立的,作为伦敦港区的城市发展公司,目的是确保其区域的再生,它是该公司表示,本法授权的工程将促进此类再生的保障。 1981936. (4) 为提高港区铁路的营运效率及上述目的,应授权公司兴建本法授权的工程及取得本法所指的土地。 (5) 应将本法所载的其他权力授予公司,并制定本法所载的其他规定 (6) 显示工程的线路或情况和水平的平面图和剖面图根据本法的权力建造,以及根据本法授权获得或使用的土地的平面图,以及包含所有者和承租人或知名所有者和承租人以及占用人姓名的此类计划的参考书上述土地中的一部分已正式存放在议会秘书办公室和下议院私人法案办公室以及伦敦塔哈姆雷茨市镇议会的适当官员处,计划、部分和参考书在本法中分别称为交存计划、交存部分和交存参考书 (7) 本法的目的不能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实现 请因此请陛下它可以由女王陛下颁布,并由精神和世俗的上议院和下议院在本届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并在议会的授权下颁布,遵循 Part IPreliminary 1Short title 本法可被称为 1991 年伦敦港区铁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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