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市(批准的婚姻场所)法 1996 1996 第四章 允许批准伦敦市内的场所(包括寺庙)用于举行民事婚姻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1996 年 7 月 18 日 鉴于 (1) 共同理事会负责为伦敦市内的出生、婚姻和死亡提供登记服务 (2) 应授权共同理事会批准在伦敦市内举行仪式的场所根据 1949 c. 第 26(1)(bb) 条规定的婚姻。 76. 1949 年婚姻法 (3) 根据古代习俗,内殿和中殿殿堂分别行使内殿和中殿殿堂(除其他外)领域的权力。对圣殿的监管和治理 (4) 圣殿的主人作为圣殿教会在职人员的王冠持有人在圣殿内行使与其职务有关的王权特权 (5)没有议会的授权就无法制定法案 愿陛下高兴的是,它可以由女王最尊贵的陛下在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并被颁布,在本届议会中,经议会授权,如下: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 1996 年伦敦金融城(批准的婚姻场所)法。 2 解释在本法中,u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949 年法案是指 1949 c. 76. 1949 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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