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兹市议会法案 2013 2013 第二章 赋予利兹市议会权力的法案,以更好地控制利兹市的街头交易。 2013 年 2 月 28 日 鉴于 (1) 利兹市(以下简称市)是由利兹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地区 (2) 可行使与市内街头交易有关的某些权力由理事会根据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为了更好地执行,在利兹适用时修改该法案并补充这些权力是权宜之计 (3) 未经议会授权,本法案的目标无法实现(4)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已遵守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第 239 条的要求,因此请陛下批准该法案,并由最优秀的皇后区颁布陛下,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经议会授权,如下: s 法案可被称为 2013 年利兹市议会法案。 2 解释 在本法案中,1982 年法案是指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授权官员是指由理事会按照第 12 条以书面形式授权为本法案的目的行事的理事会官员;城市指利兹市;理事会指利兹市议会;相关罪行是指 (a) 1982 年法令附表 4 第 10 段下的罪行; (b) 协助、教唆、辅导或促使实施该款规定的犯罪,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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