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ydon Tramlink Act 1994 1994 第 xi 章 授权伦敦地区交通和克罗伊登伦敦自治市议会在伦敦默顿、萨顿、克罗伊登和布罗姆利自治市开发和运营轻轨交通系统的法案;授权为此目的建造工程和征用土地;授予伦敦区域交通和克罗伊登伦敦自治市镇委员会进一步的权力;以及其他目的。 1994 年 7 月 21 日 鉴于 (1) 由 1984 年 c。 32. 1984 年伦敦区域交通法 伦敦交通执行局由 1969 年 c. 35. 1969 年运输(伦敦)法案于 1984 年 6 月 29 日以伦敦区域运输(在本法案中称为公司)的名义进行了重组 (2) 根据 1984 年上述法案,公司的一般职责是根据国务卿不时批准的原则,并与英国铁路委员会一道,为大伦敦地区提供或确保提供公共客运服务,并在履行该职责时,公司应适当考虑(a) 大伦敦暂时的交通需求和 (b) 运营的效率、经济性和安全性 (3) 伦敦克罗伊登自治市镇(在本法案中称为理事会)是 1963 年成立的伦敦自治市镇C。 33. 1963 年《伦敦政府法》由市长和自治市镇公民管理和地方政府,并赋予理事会许多法定权力和职责,包括地方规划当局和公路和交通当局的职能自治市镇 (4) 公司和理事会联合开展的研究确定了通过提供轻轨交通系统来满足克罗伊登地区公共客运需求的可行性,该系统基于从温布尔登经克罗伊登市中心到埃尔默斯的路线End、Beckenham 和 New Additionalton,并在伦敦的 Merton、Sutton、Croydon 和 Bromley 区建造 (5) 因此,应授权公司建造本法案授权的工程,并获得或使用提及的土地在本法案中,用于伦敦默顿、萨顿、克罗伊登区轻轨交通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和 Bromley 以及本法中的其他权力应授予公司以运行和开发该系统 (6) 本法的其他权力应授予公司以及本法的其他规定应颁布法案 (7) 在本法案的法案交存时,如果没有议会的授权,本法案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8) 关于理事会推动本法案法案的要求1972 c. 第 2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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