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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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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
:
2021年09月10日
第十一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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