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

相关行业:交通运输部 协议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一)未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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