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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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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07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维护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未设置、维护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3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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