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1998 年反人员地雷禁令法案 1998 年第 111 号公共法案 同意日期 1998 年 12 月 8 日 生效日期见第 1(2) 节 注意 议会顾问办公室已根据第 2 小节的权力对该版本进行了编辑和格式更改《2019 年立法法案》第 3 部分。本版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其中包含的修订列表。本法由外交贸易部管理。内容 标题 1 简称和开始部分 第 1 部分 初步规定 解释 2 解释 3 杀伤人员地雷的含义 4 官员的含义 本法的目的 5 目的法对王室的约束 6 对王室的约束 第 2 与杀伤人员地雷有关的禁令和罪行 7 禁令和罪行 8禁令的例外 第 3 部分 杀伤人员地雷的没收、没收和停用或销毁 9 杀伤人员地雷的没收、没收和停用或销毁 10 2018 年海关和消费税法的适用 11 部长可授权杀伤人员地雷用于某些目的 第 4 部分 信息和文件12 本部分的目的 13 提供信息 14 秘书可寻求信息 15 未提供信息即属犯罪 16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和文件 第 5 部分 实况调查 本部分的目的 17 本部分的目的 实况调查团访问 18 实况调查团 19 官员谁可以陪伴事实成员调查团指示 20 部长指示 新西兰协助调查团 21 身份证明执行 22 搜查令 23 陪同调查团成员的官员的义务 24 妨碍调查团成员 第 6 部分 杂项规定 自证罪 25 自证罪条例 26 托克劳适用条例 27 申请托克劳 1983 年武器法修正案 28 解释 29 对官方具有约束力的法案 30 1983 年武器法进一步修正案 附表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其销毁的公约新西兰法律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1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可称为 1998 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法》。...
1998 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法pdf预览版1998 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