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印日期为 2000 年 11 月 15 日 1979 年仲裁(国际投资争议)法案 1979 年第 39 号公共法案 同意日期 1979 年 11 月 12 日 开始日期 1979 年 11 月 12 日 注意 经 1989 年法案和法规公布法案第 17C 节授权的更改已在本重印版中进行。这些更改的概要在本重印本末尾的注释中列出,以及有关本次重印本的其他说明材料。本法由司法部执行。内容 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法令对官方具有约束力 3A 公约在新西兰的适用 4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A 有关公约缔约方的证书 5 裁决登记的效力 已废除 6 关于裁决登记和执行的法院规则 已废除7 取证以用于根据已废除公约进行的诉讼程序 8 法院有权中止与根据已废除公约进行的诉讼程序有关的法院诉讼程序 9 1996 年仲裁法不适用 10 放弃中心豁免 11 对中心费用的分摊 公约附表文本 重印说明 An执行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 1979 年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法案。 2 解释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裁决是指根据公约作出的裁决;并包括 (a) 根据《公约》作出的解释、修改或取消裁决的任何决定; (b) 根据公约构成裁决中心一部分的有关费用的任何决定是指根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公约是指关于解决国家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 年 3 月 18 日在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其英文本的副本载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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