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特伯雷省建筑归属法 1928 年公共法案 1928 年第 38 号 批准日期 1928 年 10 月 9 日 内容 标题 1 简称 2 为本法目的设立和成立董事会 已废除 3 董事会章程 已废除 4 董事会会议 已废除 5 董事会可委托执行委员会 已废除 6 董事会可任命官员 已废除 7 将坎特伯雷省议会会议厅的所在地归属于董事会 8 将某些其他土地归属于董事会,但须符合官方占用的条件 已废除 9 豁免地税 10 维护归属于董事会根据该法案 11 董事会资金 12 账目审计 废除附表 1 附表 2 附表 3 将坎特伯雷省级建筑物归属坎特伯雷联合委员会的法案。自 1988 年 7 月 14 日起,通过 1988 年坎特伯雷省建筑归属修正法(1988 年第 106 号)第 2(5)(a) 条对长标题进行了修订,省略了构成特别委员会的字眼和其中的字眼,以及用坎特伯雷联合委员会中的词代替其中的词。由新西兰议会在议会集会并由议会授权颁布,如下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 1928 年坎特伯雷省建筑归属法案。 2 董事会的设立和成立该法案废除 第 26 和 12 条自 1988 年 7 月 14 日起被 1988 年坎特伯雷省建筑归属修正案第 2(5)(b) 条(1988 年第 106 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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