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1908 年农业和牧业协会法 1908 年第 4 号公共法 1908 年 8 月 4 日 批准日期 注 2019 年立法法第 3 部分第 2 部分授权的更改已在本合并中进行。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合并末尾的注释。本法由初级产业部执行。内容 标题 1 简称等 2 解释 3 可以成立 50 人的社团 4 社团财产属于社团 5 储备金可以授予社团 6 有权出租给社团的储备金 7 出售或交换其他人的权力土地 8 收购和管理土地的权力 9 抵押权 10 社团对象 11 制定章程的权力 12 适用于所有社团的一般章程 13 社团可就拖欠会费提起诉讼 14 会员可决定将社团进行清算 15 高等法院可将社团进行清算 16 向法院申请任命清算人 17 总督解散社团 18 剩余资产的处置 19 条例 附表 法令合并 注释 合并大会有关农业和牧业社团成立和管理的某些法令的法令 1简称等 (1) 本法简称为农业和牧业l 1908 年社团法。 (2) 本法是附表中提到的法令的合并,关于这些法令,以下规定应适用 (a) 所有社团、公司、办公室、任命、法规、规则、章程,文书,以及一般而言,源自任何上述法规的所有权力行为,并在本法案生效时持续或有效,就本法案的目的而言,应确保如同它们源自于本法的相应规定,并相应地,在必要时,应被视为如此起源,前提是每个此类公司均应被视为本法下的同一公司,而不改变公司实体或以其他方式规定,在以下情况下members of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corporation elected or appointed for a specified term the current term shall be computed from the date of its commencement (b) all matters and p根据任何此类法规开始的诉讼,以及在本法案生效时未决或正在进行的诉讼,可以根据本法案继续、完成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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