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3 年煤矿铁路归属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893年10月06日
1893 年煤矿铁路归属法案 1893 年公共法案第 48 号 批准日期 1893 年 10 月 6 日 内容 标题 1 短标题 2 总督可宣布煤矿分支铁路归属于拥有该铁路的公司 3 并可授权业主根据公共工程法运营铁路4 位于皇家土地上的分支铁路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归属于公司 5 总督在归属铁路之前满足其所有权 6 与自治领的煤矿分支铁路相关的法案 AN ACT 的适用。自 1907 年 9 月 26 日起,对自治领的提及被公告取代对殖民地的提及。见 1907 年公报,第 2837 页。 由新西兰议会在议会集合并由议会授权颁布,如下 1 简称 本法案的简称为 1893 年煤矿铁路归属法案。 2 州长理事会可宣布煤矿分支铁路归属于拥有该铁路的公司 总督可不时根据理事会命令归属于公平拥有该铁路的一个或多个人(以下称为公司),或该公司的受让人上述公司应其自己或他们的书面要求,连接任何煤矿或煤田的任何铁路支线与根据 1887 年政府铁路法任命的新西兰铁路专员(以下简称专员)的任何铁路部分。直到总督信纳女王或任何其他人就上述支线铁路的建造向公司提出的所有未决申索均已得到完全满足,或总督信纳担保后,不得发出该议会命令为此类索赔的到期付款已作出规定,但理事会命令应以公平的条件向公司以外的公众规定运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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