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4 月 30 日重印 2000 年档案、文化和遗产改革法案 2000 年第 32 号公共法案 2000 年 9 月 14 日 批准日期见第 2 节 注 2012 年立法法案第 2 部分第 2 部分授权的更改已在本官方中进行重印。本重印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所包含的修订列表。该法案由文化和遗产部和新西兰档案馆管理。内容 1 标题 2 开工 3 目的 第 1 部分 初步规定和员工调动 4 解释 5 员工调动 6 对调动员工的条款和条件的保护 7 雇佣持续性 8 技术冗余不予补偿 第 2 部分义务和职能的转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9 不引起索赔的合同或租约的转让 10 提及被转移到负责部门或负责部门的职能 11 与品牌、徽标、标志等有关的节省 12 对其他法案的修订 13 修订的撤销附表法案 1 标题本法是 2000 年《档案、文化和遗产改革法》。 2 生效 本法于 200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3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 (a) 规定从司法部调动人员和资源内政部移交给负责国家档案馆的新国家部门; (b) 促进 (i) 1957 年《档案法》规定的某些职能的转移; (ii) 该法案的管理; (c) 促进 (i) 内政部长目前根据 1975 年《受保护物品法》、《1925 年梅西墓地法》、《1992 年国家战争纪念法》和《1947 年爱国和食堂基金法》履行的职能的转移; (ii) 目前由保护部长根据 1993 年历史名胜法执行的职能; (iii) 对这些法规的管理; (d) 为将某些职能从内政部移交给文化和遗产部的附属事项作出规定; (e) 修订相关法令并就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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