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70年08月24日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法案 1970 年私人法案 1970 年第 1 号 同意日期 1970 年 8 月 24 日 开始见第 1(2) 节 注 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已使用以下权力对该版本进行编辑和格式更改2019 年立法法案第 3 部分的第 2 小节。此版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其中包含的修订列表。内容 标题 序言 1 简称和开始 2 法令 3 解释 4 约束官方和其他人的法案 5 已通过的附表法案的规定 6 现有银行采取或针对现有银行不减免的行动等 7 与排除的资产有关的行动等现有银行 8 保留作为证据的账簿和文件 9 文件送达 10 1908 年银行法的适用 11 相应的修订 12 银行进入不构成土地转让等 13 在处理被排除的资产时保护个人 14 储蓄 15 私人法案附表条款 英国议会 1970 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法案 注释 通过转让澳大利亚的业务来补充英国议会 1970 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法案的法案和新西兰银行有限公司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在新西兰前言中完全有效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w Zealand Bank Limited(以下简称现有银行)、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本银行)和 The English, Scottish and Australian Bank, Limited 在英格兰注册成立,是指以下公司英国议会 1948 年至 1967 年公司法 鉴于现有银行在新西兰和其他地方开展银行业务 鉴于根据英国议会 1948 年公司法第 206 条批准的安排计划英国并于 1969 年 6 月 23 日生效,现有银行与 The English, Scottish and Australian Bank, Limited 成为本行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上述安排计划的提出是为了合并现有的银行和 The English, Scottish and Australian Bank, Limited 并且根据议会的 1970 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法联合王国规定(除其他外)将现有银行和 The English, Scottish and Australian Bank, Limited 的企业转让和归属于银行,以便这种转让和归属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经济地进行与银行业务的进行和连续性有关,而根据英国议会的上述法案,这些业务的一部分不能归属于银行,因为这些部分的转移不受部分法律的管辖鉴于立法是将现有银行受新西兰法律管辖的部分业务转移给银行的唯一手段,可以经济地进行,并且不会干扰银行的行为和连续性银行业务 鉴于上述联合王国议会法案包含(除其他外)附表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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