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旅游(导游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新加坡旅游(导游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担任导游所需的执照 4 执照申请 5 执照期限和费用 6 官方徽章 7 执照条件 8 吊销和暂停执照 9归还徽章和许可证 10 在停职和处罚期间工作 11 不得雇用无证人员 12 董事会通知 许可证的附表条件 立法历史 新加坡旅游局法案(第 305B 章,第 8 和 26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01 发布1999 年 1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旅游(旅游指南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Rg 1 GN第 S 2081973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1 月 1 日) 1973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旅游(导游的许可和控制)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是指董事会根据第 4 条授予的许可;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导游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报酬的向导。担任导游所需的执照 3.(1) 任何人不得担任导游,除非他持有由委员会根据本规例授权他担任导游的有效执照。 (2)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 3,000 的罚款,在第二次或随后的定罪的情况下,将处以不超过 5,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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