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禁止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4 申请许可证 5 许可证条款和条件 6 许可证的更新 7 许可证的更换8 细节变化 9 显示执照 10 吊销和暂停执照 11 取消执照 12 禁止转让、转让或处置执照 13 执照登记册 14 批发商的责任 15 处罚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出版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法案(第 309 章,第 17 和 33 节)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条例 Rg 3 GN编号 S 3891998 修订版 2000(2000 年 1 月 31 日) 2000 年 1 月 3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规例》。 2.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容器,就香烟而言,是指盒子、罐头、小包或其他容器,但不包括任何外包装或玻璃纸或其他透明材料;牌照指署长根据第 5 条批给的牌照;被许可人是指获得许可的人;零售店是指以零售方式向顾客出售任何商品供其自用或消费的任何商店、售货亭、展示板、摊位或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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