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许可)条例 1998 S 389/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条例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禁止无证零售烟草产品 4 许可证申请 5 许可证条款和条件 6 更新执照 7 更换执照 8 细节变更 9 显示执照 10 吊销和暂停执照 11 取消执照 13 执照登记 14 批发商的义务 15 处罚 12 禁止转让、转让或处置执照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1998 年 7 月 17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No. S 389 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法案(第 309 章)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条例 1998 年行使权力根据《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法》第 17 和 33 条,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8 年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许可)条例,并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容器就香烟而言,指盒子、锡罐、小包或其他容器,但不包括任何外包装或玻璃纸或其他透明材料;牌照指署长根据第 5 条批给的牌照;被许可人是指获得许可的人;零售店是指以零售方式向顾客出售任何商品供其自用或消费的任何商店、售货亭、展示板、摊位或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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