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推广(导游发牌及管制)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旅游推广(导游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需要有效的许可证 4 申请许可证 5 许可证的期限和费用 6 官方徽章 7 被许可人的职责 8 执照的撤销和暂停 9 徽章和执照 10 在停职和处罚期间工作 11 不得雇用无执照的人 12 委员会通知 附表 立法历史 旅游促进委员会法案(第 328 章,第 14 和 25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8 2022 年 2 月旅游促进(旅游指南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Rg 1 GN第 S 208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旅游促进(导游的许可和控制)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是指董事会根据第 4 条授予的许可;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导游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报酬的向导。需要有效执照 3.(1) 任何人不得担任导游,除非他持有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授予的有效执照,授权他担任导游。 (2)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 3,000 的罚款,在第二次或随后的定罪的情况下,将处以不超过 5,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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