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第 83(2)(b)1 节)1 自证券和期货开始生效2003 年期货(修正)法(第 162003 号法案),豁免将不再由法规作出,而是通过书面通知作出。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Rg 14 G.N.第 S 269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4 年 2 月 29 日 引证豁免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规例》。 2.(1) 任何人,作为该法案附表 3 中指定的人的代表(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第 8(1) 条中指定的人除外)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附表),在 (a) (b) 首述人士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类型与被提及的人;而第一个提及的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与第二个提及的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相同,而该类型、范围或方式(视属何情况而定)是该法附表三规定的。 (2) 作为法案附表 3 第 8(1) 条规定的人的代表的任何人(该款 (b) 项规定的人除外),应免除该要求只要他在担任该代表时进行证券交易,就持有该代表的证券交易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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