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4 S 12/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4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豁免第 S 12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4 年行使中在《财务顾问法》第 100(1) 条赋予的权力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2004 年,并将于 2004 年 1 月 12 日开始运作。 豁免 2.(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已 (a) 在紧接次日的营业日开始担任持牌财务顾问的代表的人他不再担任豁免财务顾问的代表; (b) 在 2004 年 1 月 9 日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中向管理局提交代表执照申请 PDF 根据该法案第 8 条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创建日期,应免除持有根据该法令第 7(1) 条获得代表执照。 (2) 第 (1) 款规定的豁免自 (a) (b) 代表向管理局颁发执照之日起生效;或该人在其开始担任持牌财务顾问的代表的日期(并包括该日期)提交申请,以较晚者为准,直至该代表获批给牌照或申请的日期代表执照被拒绝或撤销,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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