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第 100(1) 节)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Rg 5 G.N.第 S 12200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4 年 1 月 12 日 引证豁免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财务顾问(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规例》。 2.(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已 (a) 在其停止担任豁免的代表之日之后的紧接营业日开始担任持牌财务顾问的代表的人财务咨询师;和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根据该法案第 8 条向管理局提交代表执照申请,应免除持有代表的要求根据该法案第 7(1) 条获得许可。 (2) 第 (1) 款规定的豁免自 (a) (b) 代表向管理局颁发执照之日起生效;或该人在其开始担任持牌财务顾问的代表的日期(并包括该日期)提交申请,以较晚者为准,直至该代表获批给牌照或申请的日期代表执照被拒绝或撤销,视情况而定。 (3) 第 (1) 款的豁免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人可作为代表向持牌财务顾问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类型应仅是 (i) (ii) 该人已根据该法案获准作为豁免财务顾问的代表提供服务;该持牌财务顾问获准根据其财务顾问牌照提供服务; (b) 该人在担任代表时可为持牌财务顾问提供任何类型的财务顾问服务的投资产品类型,只能是该人拥有的投资产品 (i)获准作为豁免财务顾问的代表提供该类型的财务顾问服务; (ii) 持牌财务顾问获准根据其财务顾问牌照提供该类财务顾问服务; (c) 该人应在豁免期间遵守适用于 (i) 法案中规定的持牌代表的任何要求;或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i) 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书面指示,就好像他是持牌代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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