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8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豁免第 S 44 号法案第 83(1) 条 证券和期货法案(第 289 章)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9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83(2)(b) 和 33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1. 本条例可引述为《2009 年证券和期货(免于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延长结算合同是指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的金融工具的可保证金期货合约atutes 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2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Trading Limited;保证金期货合约是指获准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须遵守保证金要求的期货合约;结构性认股权证是指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并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基础金融工具的工具,该工具赋予该工具的持有人权利 (a) (b) 购买或出售给根据金融工具的发行条款标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或从该金融机构收取现金付款,该现金付款是根据该金融工具的发行条款,参考该相关金融工具的价值或价格波动而计算的;相关金融工具 (a) 就延期结算合约而言,指证券或证券指数; (b) 就结构性认股权证而言,指 (i) 外汇、利率、黄金或任何产品、物品、商品或物品,并包括此类外汇、利率、黄金、产品、物品的指数,货物或物品; (ii) 与外汇、利率、黄金或任何产品、物品、货物或物品有关的期货合约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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