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8 S 630/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630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30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8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要求(修订)法规的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并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生效。法规 1A 的修订2.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条例》(Rg 11)第 1A 条的修订 (a) 通过删除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客户,与 a人,不包括 (a) 承运人,在为该人自己的账户进行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时; (b) 该人的关联公司,其账户属于和 S 6302018 2 财务,完全为该关联公司的利益而维持;机构指由管理局根据任何成文法发牌、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规管的任何机构;场外衍生品合约是指非衍生品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合约; (b) 删除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在相关监管机构的定义中,并在该司法管辖区替换为资本市场产品。 (c) 删除结构性认股权证及相关金融工具的定义; (d) 将该条例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 (1) 段,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段,就客户居住在新加坡而言,如果本条例,a (a) 如果客户是个人,通常居住的个人是新加坡; (b) 如果客户是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则该团体在新加坡的团体中有营业地点,无论该团体的成立地是否为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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