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第 99(1)(h)1 节)1 自2003 年证券和期货(修正)法(第 162003 号法案),豁免将不再由法规作出,而是通过书面通知作出。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条例 Rg 11 G.N.第 S 458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4 年 2 月 29 日 引证豁免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规例》。 2.(1) 根据管理局书面规定的条件和限制,Citibank Aktiengesellschaft 无需持有资本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市场服务许可证在代表任何金融机构进行证券交易时进行证券交易业务。 (2) 在本条中,金融机构是指根据任何成文法获得管理局许可或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任何机构。立法历史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条例(第 289 章,RG 11)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证券和期货用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而提供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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