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规例上限。 289, RG 11
证券和期货(免除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条例 目录 1 引文 1A 定义 2 花旗银行股份公司的豁免 3 根据批准的与相关公司的安排进行交易的外国公司的豁免 4 一般豁免 立法历史 证券和期货法(第 1 章) 289, SECTION 99(1)(h)1) 1 自 2003 年证券和期货(修正)法(第 162003 号法案)生效起,豁免将不再通过法规进行,而是通过书面通知进行。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条例 Rg 11 G.N. No. S 458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2 2002 1st October 2002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要求)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条例。引文定义 (a) (b) (a) (b) (c) 1A.(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客户在与人有关的情况下,不包括在为个人账户处理资本市场产品;或该人的关联法团,为一个完全为该关联法团的利益而维持的账户; S 6302018 wef 08102018 金融机构是指由管理局根据任何成文法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任何机构; S 6302018 wef 08102018 场外衍生品合约指非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的衍生品合约; S 6302018 wef 08102018 相关犯罪是指根据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法律,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犯罪,或涉及发现犯罪者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定罪;根据该法或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法规的罪行;或根据《银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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