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的管理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清真证书等申请费用 4 费用退款 5 清真证书转让限制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 ,第 88C 节)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规则 R 8 GN编号 S 4972005 修订版 2007(2007 年 7 月 2 日)引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用为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 2005 年 8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7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餐饮场所是指作为以下机构的餐饮场所《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一附表中所述,包括准备、包装和运送食品到零售食品企业的设施;零售食品企业是指《环境公共卫生法》第一附表中描述的零售食品企业。清真证书申请费等 3.(1) 根据法案第 88A(2) 条申请清真证书应 (a) 以议会可能确定的形式向议会提出; (b) 附有附表规定的适当费用。 (2) 根据法令第 88A(1) 条就任何产品、服务或活动颁发清真证书后,应向议会支付附表第二栏所列的适当费用。...
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的管理pdf预览版
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的管理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