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222014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22 号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 2014 年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修正案)规则 行使伊斯兰议会第 88C 条赋予的权力,《穆斯林法律管理法》,新加坡,经通信和信息部长批准,负责与穆斯林事务有关的文化、社区和青年部长的职务,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行政管理2014 年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 2。删除和替换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 (R 8) 管理附表,并以下附表代替 附表费用 规则 3 第一栏 第二栏 1. 清真证书申请 (a) 正常处理 (b) 快速处理 每个申请 120阳离子 210 每个申请 S 7222014 2 第一栏 第二栏 2. 在屠宰场加工的家禽的清真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50 3. 在以下任何场所生产、加工、销售或展示的产品的有效期内的清真证书(a) 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场所 620 米 (b) 超过 200 平方米但不超过 750 平方米的场所 (c) 超过 750 平方米但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场所 (d) 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场所 910 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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