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9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2 条规则的修正 3 附表第 S 578 号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穆斯林管理法的修正法律(清真证书)(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9 为行使《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88C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议会乌加玛伊斯兰教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 (GN No. S 3232006) 的职务,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穆斯林法的管理(清真证书) (第 2 号修订) 2009 年规则并将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规则(R 8)的第 2 条通过插入进行修订ing, 紧接餐饮场所定义后,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创建日期如下定义产品加工设施是指任何地方或场所或其任何部分(不是餐饮场所) ) 用于产品的制造、加工、制备、储存或包装,以供分发给批发商和零售商或用于出口;。附表 3 的修订。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规则管理附表通过在第 5 项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5A 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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