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712012 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71 号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 2012 年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修正案)规则经通信和信息部长批准,负责与穆斯林事务有关的文化、社区和青年部长的职务,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行政管理2012 年穆斯林法律(清真证书)(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穆斯林法律管理(清真证书)规则(R 8)第 2 条(指在本规则中作为主要规则)修改为在餐饮场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政府学校与教育第 2 节中的含义相同法案(第87);.修改规则 3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3(2) 条,删除法令第 88A(1) 条下的文字并代之以 ,或在批准使用特定的清真认证标志后,根据该法第 88A 条。 S 5712012 2 附表 4 的删除和替换。主要规则的附表被删除,以下附表代替 附表费用 规则 3 第一栏 第二栏 1。...
穆斯林法管理(清真证书)(修订)规则 2012 S 571/2012pdf预览版穆斯林法管理(清真证书)(修订)规则 2012 S 571/2012pdf完整版